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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年纪不学好 窜到校园抢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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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6 16: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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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3日夜晚11时左右,家住汝南县老君庙镇的陈某、王某(均不满16周岁)同吕某(在逃)在吕某家喝酒后,陈某提出到学校里借点钱,王、吕同意。随即三人来到汝南县老君庙镇一中学校,翻墙进入院内,先来到31班男生寝室,由陈某在门口望风,王某、吕某二人进屋后分别在上、下铺采用打脸等方法向学生要钱,连续从31班要到34班。王某在向34班的胡某要钱时发生争执,王某就殴打胡某,陈某听到吵声后进屋,也用板子打胡某,并说:“别吭声,快点睡觉”。在整个过程中,三人共抢了十五名学生37元钱,三人回到吕某家,将抢得的钱分赃。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提起犯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二人在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家庭具有监护条件,为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对其适用缓刑较为适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