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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保费两万多元 营销人员被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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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6:09:42 打印 字号: | |
10月11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贪污案,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4年,高某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营销员。期间,高某收取王某某、陈某某、涂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保费21890.46元,未上交公司财务,非法据为已有。案发后,赃款已追缴。 汝州市法院认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记帐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