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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恁胆大 致人死亡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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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6:06:04 打印 字号: | |
2005年9月23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刘德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德平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27日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04年12月4日下午1时许,没有合法医生执业资格的刘德平,在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赵凝屯村郭景雨家里,为郭景雨用“小针刀”做颈椎骨质增生手术,因轻微外力刺激,诱发郭景雨冠状动脉粥样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2005年9月2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德平犯非法行医罪,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德平未取得合法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刘德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