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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相拉客惹事端 致伤他人坐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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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6 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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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饭店争着拉客人吃饭,为抢生意发生争执,推拉中一人受伤。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社勇有期徒刑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玲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122.07元 刘社勇与妻子张丽在灵宝市火车站办有一个“十里香”饭店,与何玲夫妇开办的“龙腾食府”饭店相邻。2002年4月7日中午,当三个客人到这2个饭店附近时,“十里香”饭店的服务员“晶晶”及何玲都上前拉客人,为争生意发生争执,何玲用手拍“晶晶”肩膀并质问时,被告人刘社勇上前从被害人何玲身后将何玲推倒在地,致使何玲身体左侧倒地受力致伤,何玲腿部疼痛的情况下,刘社勇之妻张丽带何玲去灵宝市金城医院拍片检查,未查出问题,何玲回家休息。直到2002年4月11日,何玲在腿部仍感到疼痛的情况下,第二次到金城医院拍片才检查出骨折,遂于同年5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玲左股骨颈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2002年4月7日至5月23日,刘社勇夫妇为何玲在灵宝市金城医院、中医院治病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何玲自己支付后期医疗费22 21.8元,共住院治疗73天。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