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为他人牵线搭桥 陷自己牢狱之灾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6 16:01:36 打印 字号: | |
2005年11月24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审结一起介绍卖淫案,被告人赵某奸淫一卖淫妇女后,又为该女牵线搭桥,介绍“生意”,到头来,为自己“牵”来了两年的牢狱之灾。 被告人赵某系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一农民, 2004年12月结识了卖淫妇女邝某,并多次和邝某进行性交易。为了能使邝某扩大“生意”,2005年5月30日晚,赵某主动找到邝某,提出为其介绍几个嫖客,邝某同意后,被告人赵某便依次介绍了本村的冯某、赵某某和王某三人供邝某卖淫,冯某等三人均与邝某发生两性关系并向其支付了嫖金,后案发。 本案经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为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的性交易进行牵线搭桥,介绍卖淫行为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遂判赵某有期徒刑2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