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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烂王”胆量大 街头盗窃重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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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6:01:10 打印 字号: | |
盗窃本来应该是偷偷摸摸地进行,可在郑州市却有这么一名以收废品为生的“破烂王”,胆量极大,竟然伙同他人,租来吊车,在光天化日盗窃马路边上吨重的配电变压器。然而行窃过程,却被电力抢修人员发现,于是盗贼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因其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2005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四堂被检察机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批准逮捕。 现年41岁的犯罪嫌疑人王四堂系河南省睢县榆厢乡人,不久前,王四堂到郑州打工,租房居住在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闫垌村。因其系文盲,只好在郑州以收废品为生。在收废品过程中,王四堂发现有些单位的一些设备无人照看,便寻机盗窃。2005年11月3日上午,王四堂与同在大岗刘乡闫垌村居住的“孟岭”预谋盗窃后,以200元的价格租了一辆吊车。同日上午10时30分许,王四堂和“孟岭”窜至郑州市建设路国棉四厂大门口西100米左右的建设路19#配电变压器处,王四堂将变压器的电线破坏后,将自己提前联系好的吊车叫来,准备用吊车将19#上吨重的配电变压器拆卸后盗走。当两人正在盗窃过程中,被郑州市电力公司查线人员发现,查线人员随即报警,犯罪嫌疑人王四堂被当场抓获。而“孟岭”则逃跑。日前,正在追捕中。经相关部门鉴定,被王四堂破坏的物品价值5089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犯罪嫌疑人王四堂盗窃数额仅达到较大,认定盗窃罪处罚较轻,应当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据此,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批准逮捕。 据了解,进入秋冬季以来,郑州市已发生多起配电变压器被盗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0万元。“所幸的是,19号变压器刚刚退出运行,不带电。否则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不堪设想。”郑州市电业局安全监察人员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