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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抢劫未着手 被判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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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6:00:35 打印 字号: | |
11月23日,河南省太康县法院审结首例涉嫌抢劫的犯罪预备案件。刘某、何某、董某三人刚刚准备就绪,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施犯罪,就东窗事发,结果,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刘某、何某、董某均为农民,刘某、何某二人住在新疆,董某住在山东。刘、何、董三人在郑州认识蓄谋作案。2005年7月4日夜,他们从郑州市乘车赶到太康县,并预谋在太康县实施抢劫。为顺利实施抢劫,三人在太康县购买了两把西瓜刀和一把斧头,并对太康县城谢安路一家手机店进行了两天的观察、踩点,准备瞅机会下手。然而7月6日晚21时许,当三人正在太康县一旅社内盘算着如何发财时被查房的民警抓获。 刘某等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无异议,均请求从宽处理。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准备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其三人事先共同预谋抢劫,属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