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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11.29”矿难一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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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50:26 打印 字号: | |
12月15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林州市“11.29”矿难中的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予以审结,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靳伏学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01年2月,靳伏学担任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整体矿区工作小组负责人,主管该矿区的管理工作。2000年4月10日,该镇零星矿范围内的杨家庄矿区发生死亡六人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林州市人民政府和横水镇人民政府随即责令该镇所有的矿井停产整顿。在随后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靳伏学不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在发现个别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存在趁晚上等时间有偷采行为后,仅以收承包费的名义进行了罚款,但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彻底制止该非法偷采行为,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间歇性持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矿业秩序受到破坏,结果导致2000年11月29日晚9时许在其所监管的整体矿区范围内发生了一起致二人死亡的矿井透水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林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该矿井属林州市横水镇冶金矿山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由杨双成(另案处理)个人承包,该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详细开采地质资料.2005年10日,检察院对靳伏学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进行立案侦查。11月5日,靳伏学在其家属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伏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积极整顿,以致其所管理的矿区发生死亡二人的矿山责任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