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狱不满三个月的高某又出手将人打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谭某立医疗费2683,4元。
2005年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谭某立等人在夏邑县太平乡谭庙村谭守福家喝酒。席间被告高某与杨知礼发生争执。被害人谭某立上前劝阻,引起被告人高某不满。高某即把谭正立拉到谭守福院外进行殴打,将谭正立右眼打伤,经鉴定右眼眶内壁骨折,属轻伤。花医疗费1798,4元。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因抢劫罪于1998年1月17日被安徽省萧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1月5日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