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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农用电线 破坏电力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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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48:04 打印 字号: | |
2005年12月19日,开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樊利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升增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份的一天夜,家住开封县杜良乡大康寨村的被告人樊利生、王升增同王文龙(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钳子、编制袋到本村委段堤湾西地,樊利生、王文龙爬到电线杆上剪线、王升增在地上盘线,三人共盗割正在使用的低压电线单线总长1000余米,价值1300余元。三人将所盗电线藏匿在樊利生家,后樊利生、王文龙将电线卖掉得赃款350元,二人各得170元,王升增得10元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利生、王升增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低压电线,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共同犯罪。在盗割电线过程中,樊利生、王文龙爬到电线杆上剪电线,王升增在下面盘线,系分工不同,均积极主动,作用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公诉机关指控王升增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升增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