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8日凌晨,在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旁开小卖部的靳某被人从梦里拽醒,见有人翻自己的衣服,靳某还没有弄清是咋回事,便又遭到一阵殴打。且对方走后又再次返回,威胁靳某不准报警。日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任敬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田某(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4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敬源、田某伙同他人预谋后,乘坐出租车到位于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旁靳某的门市部,采用暴力手段对靳某、秦某等三人进行殴打,并当场抢走靳某东兴755型手机一部,价值1480元。四人销赃挥霍。经鉴定秦某的伤为轻微伤。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敬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