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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渔利聚众赌博 触刑律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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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46: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赌博案,被告人盛某、谢某二人因聚众赌博被太康县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5月11日、12日、13日,被告人盛某、谢某伙同刘某、锁某、王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太康县符草楼镇、毛庄镇、老冢镇聚众赌博。该团伙在太康县三次聚众赌博中,抽头渔利累计100000余元。2005年5月13日,在太康县老冢镇谢家堂村正在聚众赌博时被周口市公安局查处,现场查获涉赌人员20余人,收缴赌资70000余元,收缴赌具“牌九”3副。

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盛某、谢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以犯赌博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E)

源自:太康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