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卫辉法院对被告人任万军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任万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任万军非法所得14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徐某。
04年11月2日晚,被告人任万军与同村的任步好、任印如商议到卫辉市庞寨乡西夹堤村徐某的猪场抢钱,并由任步好提供作案工具。凌晨1时许,三人驾驶奔马车来到徐某的猪场处,任步好先翻墙进入,将大门打开后,三人蒙面进入徐某的卧室,将正在睡觉的徐某捺在床上,逼其拿钱,徐某被迫交出现金4200元,徐某乘交钱之机逃出屋外,三人追上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徐某捆在猪场门口的树上,逃离现场,被告人任万军分赃1400元。事发后,任步好、任印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万军却乘机逃跑,今年8月22日,被告人任万军被公安机关抓获。
卫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万军采用蒙面、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