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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市委机要局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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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45:26 打印 字号: | |
2005年12月8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原市委机要局局长洪XX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XX原系本市市委办公室机要局局长。1997年上半年,其妻陈XX任中国银行永城市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期间,纠合本信贷部会计,以定期一年付高息、给存款户开具盖有“中国银行永城市支行储蓄专用章”的白条当存折等手段,非法吸收刘XX等人的存款70余万元。私自用本行的放贷手续,以9.72%的高息贷给他人,后他人无力归还该欠款,陈XX不能按期给存款户兑付,继续采取上述欺骗手段,吸收部分存款用于还款周转,对不能按期给付的,重新给存款人开具吸收存款白条,至案发给存款户造成损失40余万元。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洪XX在其妻陈XX的纠合指使下,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模仿冒充中行工作人员之名,为张XX等人开具上述同样的非法吸收存款白条9张,计33.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XX明知其妻陈XX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在陈XX的要求下,模仿中行工作人员开具白条存款,其行为依法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洪X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