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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爱新量贩非法拘禁伤害致死案一审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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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44: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伤害罪对洛阳爱新量贩副经理、监理、司机的被告人任志红、王旭东、李建乐、李移峰判处13年至3年有期徒刑。判处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5年3月17日16时许,洛阳铁路分局电务段职工申峰举来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爱新量贩道北店,持两张100元面值的爱新量贩“提货单”询问能不能使用,店员看后认为这两张“提货单”是伪造、假冒的。该店员工询问申峰举所持“提货单”来源时,申不能自圆其说。随即,该店店长王淑静给爱新公司副总经理任志红打电话汇报了此事。任志红遂叫公司车队队长孙伟带人与其前往处理此事,此时正好王旭东也在公司,知道情况后主动要求一同前往。于是,在任志红的带领下,王旭东、孙伟及公司三名司机曹山永、李建乐、李移峰一行六人乘坐由李移峰驾驶公司的白色“金杯”牌面包车(号牌:豫C-70131)来到道北店。在道北店办公室内,任志红、孙伟等人经过对申峰举的询问,申还是说不清“提货单”的来源,于是任志红决定将申峰举带回公司总部,并让王淑静一同前往作证。在车上,任志红、王旭东、孙伟等人继续追问申峰举两张“提货单”的来源,申仍不能说清,于是遭到孙伟、曹山永、李建乐的殴打。“金杯”车行驶途中,孙伟让李移峰把汽车开到邙山上,找个地方审问申峰举。于是车在摸索中开到孟津县常袋乡吴家湾村一队(小浪底专用线路西侧)的责任地里,中途,任志红还下车将挡路的树枝挪开,“金杯”车在一个小房子前停下来。由李建乐拉住捆在申峰举手上的皮带,曹山永、孙伟、李移峰在前边走,任志红、王旭东走在后边,上述人等除王旭东外,都下到一个大深沟里(王淑静没有下车,王旭东没有下到沟底)。在沟底的麦地里对申峰举进行殴打、“审问”。任志红、孙伟、曹山永、李建乐、李移峰六人分别用拳头、脚、皮带和在旁边折取的树枝对申峰举进行殴打,主要击打的部位是背部、臀部和腿部,持续将近一个小时。天快黑时,王旭东、任志红、曹山永、李建乐、李移峰、孙伟、申峰举依次回到“金杯”车上。李移峰驾车走310国道、下沟村、涧西区华山路爱新公司总部,拿上谷南仓库的钥匙后将申峰举拉到涧西区广文路爱新公司谷南仓库。随后由孙伟、曹山永、李建乐、李移峰将申峰举绑在仓库内精品库北墙上的角钢上,然后出去吃饭,此时任志红安排谷南店店长邵振华把申峰举看好。饭后任志红到谷南爱新量贩拿了四盒“红旗渠”香烟发给车上几个人,并在车上商量如何再次“审问”申峰举。当回到仓库时爱新公司副总经理李振军也已在此,打开仓库门时发现申峰举已昏迷。任志红、孙伟、曹山永、李建乐、李移峰立即将申峰举送到河科大第三附院(东方医院)进行抢救, 同年3月18日3时40分左右,申峰举因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2005年5月17日,爱新商贸公司与申峰举家属签有一份协议书,爱新商贸公司支付丧葬费5374.50元及部分死亡赔偿金15000元,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志红、李建乐、李移峰和王旭东故意伤害申峰举并致其死亡。被告人任志红身为副总,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建乐、李移峰、王旭东系从犯。被告人王旭东对殴打申峰举的行为不予制止,主观上处于放任状态,属间接故意,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应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138001.15元。四被告人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人的行为原本是为了爱新公司的利益,爱新公司是受益者,因此爱新公司也应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任志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李建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李移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被告人王旭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