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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长贪污公款 依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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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43:37 打印 字号: | |
12月2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对夏邑县原林业局局长焦绍忠贪污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焦绍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65000元。 2001年10月23日,被告人焦绍忠(时任夏邑县林业局局长)以下帐为名,让曾帮助夏邑县林业局到北京跑过项目资金的县计委副主任岳德才出具一张“收到项目衔接金9万元”的收到条,并将该条入到林业局副局长岳福林经管的帐外帐中。被告人焦绍忠没有将该笔款转给岳德才,而是据为己有。 2003年5月27日,被告人焦绍忠(时任夏邑县林业局局长)让林业局副局长杨秋建打白条从局人事股长吴军凤经管的帐外帐资金中领取1.5万元现金由自己公务支出,其中包括给商丘市森防站的森防仪器款5000元。该白条由被告人焦绍忠签字入帐。 2003年7月10日,被告人焦绍忠又用河南森防检疫站技术部开的正式发票在局正式财务帐上重复报销上述森防仪器款5000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绍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重复报销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