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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又诈骗 工会副主席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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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43: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原系中国银行永城市支行工会副主席的被告人陈XX因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原系中国银行永城市支行工会副主席。1996年被告人陈XX任中国银行永城市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期间,纠合本信贷部会计陈XX,采取定期一年付高息,给存款户开具盖有“中国银行永城市支行储蓄专用章”的白条当存折的手段,非法吸收郝文英等人的存款70余万元。上述吸收款项,被告人陈XX在本信贷部均没入帐的情况下,分别于1997年1月20日、23日、29日以本信贷部的名义贷给原商丘地区劳改石料厂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利率9.72%,使用期满后,由于商丘地区劳改石料厂无力归还该借款,致使被告人陈XX不能按期给存款户兑付。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陈XX继续采取上述欺骗手段,吸收部分存款用于还款周转,对不能按期给付的,重新给存款人开具吸收存款白条,至案发时给存款户造成损失40余万元。2002年2月6日,被告人陈XX以揽储为名,从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会计刘XX处,骗得收款方为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的转帐支票一张,金额为89.724778万元。然后被告人陈XX持支票将该款全部支取,用于偿还所揽的高息储蓄。2003年1月8日,被告人陈XX骗得收款方为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的转帐支票一张,金额为100万元。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陈XX以揽储为由让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会计刘XX给其开具100万元收款方为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转帐支票一张,开户行是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5月30日,被告人陈XX在该转帐支票收款人“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之后添写了其丈夫的姓名“洪XX”三字。在农联社营业部,将支票转成户名洪XX的存折。当天上午第一笔支取了30万元,下午第二笔支取50万元,第三笔支取12万元。后来将存折交于洪XX。洪XX于6月1日支取5万元,6月12日支取2.9万元。所被支取款项,被告人陈XX用于偿还生意欠款70万元和原高息揽储的部分存款。后陈XX潜逃, 2004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郑州将被告人陈XX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X以高于吸收公众存款利息放贷的行为,表现出了其主观方面,具有贪图小利,非法牟利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给予确认。被告人陈XX捏造不存在的揽储事实,骗取了财政资金结算中心的转帐支票。用于偿还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和个人生意经营、购房的欠款等。被告人陈XX明知原商丘地区劳改石料厂还贷无望,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骗取资金,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亏空后逃跑。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给予确认。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被告人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数额巨大,虽然在案发后退回赃款18万元,但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并且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