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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 依法被判刑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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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42:11 打印 字号: | |
12月22 日,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马凤鸣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在桐柏公开审理。经过一整天的庭审,桐柏县人民法院当庭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没收财产及追缴违法所得145万元。 被告人马凤鸣自1995年4月至2004年5月先后任南阳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正处级调研员。法庭审理查明:1995年7月28日,被告人马凤鸣代表南阳市土地局与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由市土地局向该公司投资10万元,公司满一年后付给市土地局红利5万元。协议签订后,市土地局于1995年8月17日将10万元拨付给该公司,该公司于1996年3月19日付给市土地局红利5万元,马凤鸣指使市土地局下属实体大地实业开发中心财务人员将该款挂在该中心财务帐上。1999年5月10日马凤鸣又安排该局财务人员将该红利款收回,并从某公司收回投资款5万元,将该公司10万元投资款的帐目冲平,下余5万元仍留该公司继续分红。1998年3月至2001年1月,被告人马凤鸣隐瞒红利收入,将市土地局应得红利188593.56元分别以其4名亲属的名字集资滚存于该公司。随后,汤某陆续取走上述款项,并获得利息45570.36元。 1997年,南阳市某公司经理林某为承建市土地局家属楼工程请求马凤鸣给予关照,马凤鸣向其索要位于南阳市长江路上价值166342元的门面房两间,并以其女儿名义办理了房权证。后将房屋出租,获租金2万元。1998年,被告人马凤鸣以马某名义,仅付5.1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价值111719元的门面房一间,从中索取贿赂61719元。后将该房出租,获租金5600元。2001年被告人马凤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董某现金20万元。2003年2月和9月,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毕某为了让马凤鸣顺利为其办理该公司购买南阳市宛城区水利公司土地手续,先后两次分别送给马凤鸣现金5万元和10万元。2001年和2004年春节前,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杨某为能减免其在市文化宫房产开发项目上的管理费和缓交其公司竞拍到的河南职业技术学校的土地出让金,分别向马凤鸣送现金2万元和1万元。 1997年至2002年,被告人马凤鸣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主持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的门面房房租、变卖公共财产及土地租赁收入共计1074645元,以职工入股分红的名义私分给本单位人员,马凤鸣分得5800元。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凤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滥用职权,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桐柏县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