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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猛击 震慑犯罪 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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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39:59 打印 字号: | |
2005年12月29日上午,安阳市在安阳县第二中学召开由数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宣判大会上,公安机关对10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了逮捕,安阳县法院对30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安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平艳明对刘志红、郜长水、赵红臣等7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宣判,判处死刑并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同时,为体现依法审判、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教育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王永芳等三名罪犯依法进行宣判,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永芳、王永林、王利军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当场释放。 抢劫犯刘志红,男,36岁,汉族,安阳县柏庄镇辛店北街村农民。2004年5月13日夜,罪犯刘志红与刘志新、李玉良预谋后,由刘志红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手钳、撬杠等工具,到107国道“怡宛饭店”内盗窃。被在饭店对面加油站值班的张应勋发现,李玉良驾驶机动三轮车逃跑,刘志新为阻止张应勋喊叫,用手拽张应勋未果,刘志红追上张应勋,与张应勋撕拽。刘志红为脱身,持刀刺破张应勋肝、胃动脉致张应勋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罪犯刘志红在实施盗窃被发觉后,为抗拒抓捕而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依法判处刘志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故意杀人犯郜长水,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安阳县水治镇小东关村居民。1996年6月3日20时许,罪犯郜长水因饮酒与其父郜金发生争吵后,携带一把尖刀离家出走。在水治镇刚锋街口遇到被害人王盛节,郜 长水误认为王阻拦其出走,遂持刀朝王胸部猛刺,致被害人王盛节当场死亡。罪犯郜长水酒后不计后果,持刀朝被害人王盛节胸部猛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依法判处郜长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抢劫、盗窃犯赵红臣,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内黄县豆公乡晁寺村农民。2002年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内黄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4年8月3日下午1时许,罪犯赵红臣酒后窜至本村张付林家中盗窃现金800元及一辆自行车后,将该自行车藏到村北地里,又返回村中,翻墙进入村民陈九娥院内,在堂屋、西屋盗窃现金700余元,并将一摩托车推至客厅门口欲盗走,因院门锁着而未逞。当其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陈九娥发现拽住衣服,罪犯赵红臣因无法逃脱,遂从地上捡起一把螺丝刀朝陈九娥喉部、左胸部猛刺,后将陈九娥推至院东墙下的花池内,见陈九娥仍在喘气,又用砖猛砸陈九娥头部,致其死亡。罪犯赵红臣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且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赵红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故意杀人犯徐建超,男,1985年元月5日生,汉族,内黄县二安乡北徐村人。系内黄县卫生学校一年级学生。罪犯徐建超与被害人王艳生同为内黄卫校学生,并同住一个寝室。二人因寝室内一课桌的使用发生争执。2004年3月30日晚8时左右,徐建超将一水果刀装到身上,再次与王艳生发生争吵并揪拽,二人相约下楼打架。下楼后,徐建超趁王艳生不备,持水果刀刺向王艳生胸部。王艳生因被刺破及右肺造成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罪犯徐建超因区区小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依法判处徐建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犯唐建伟,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农民。2002年6月15日,罪犯唐建伟听女友杨某讲前日晚上被本村李卫民冒充其强奸,当晚唐建伟与李卫民因此事在杨某家门口发生争吵。6月19日凌晨2时许,唐建伟持钢管再次到本村东西大街中段李卫民所开网吧李理论此事,在网吧西侧一小路上,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唐建伟持刀朝李卫民劲部捅去,并追赶李卫民至网吧门前。在此过程中,罪犯唐建伟先后照李卫民头面部、劲项部、腰部、胸部连二十余刀,致李卫民当场死亡。罪犯唐建伟为泄私愤,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唐建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抢劫、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陈海林,男,31岁,汉族,内黄县田氏乡南街村农民。2004年4月至7月期间,罪犯陈海林伙同于海民等人,在安阳、林州等地,结伙持刀抢劫作案18起,抢劫手机、手表、照相等物品及现金,价值共计9000余元。2004年1月至6月,罪犯陈海林伙同于海民等人,在安阳、内黄、林州等地多次盗窃作案,其中陈海林参与盗窃4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807元。2004年1月31日夜,罪犯陈海林伙同于海民等人在内黄县田氏乡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450米,造成损失24000余元。罪犯陈海林多次结伙持械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造成通信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犯陈海林在短时间内疯狂作案,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严惩。依法判处陈海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抢劫犯王继修,男,33岁,汉族,河南省浚县屯子镇姚厂村农民。罪犯王继修在安阳县铜冶镇经营的石刻门市部与被害人武斌工作的氧气销售门市部隔路相对。罪犯王继修因多次借用武斌摩托车遭拒绝,产生杀害武斌后将摩托车占为己有的恶念。2005年4月11日19时许,罪犯王继修邀武斌在铜冶镇阳光快餐店就餐后,以游玩为由,将武斌骗至林州市东岗镇罗匡村至八角村公路西侧一旱井处,用石头砸武斌头部,并用手卡武斌脖子,致武斌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罪犯王继修为非法占有他人摩托车,采取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法判处抢劫犯王继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刘志红、郜长水、赵红臣、徐建超、唐建伟、陈海林、王继修均不服本院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省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刘志红、郜长水、赵红臣、徐建超、唐建伟、陈海林、王继修死刑。本院遵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现将罪犯刘志红、郜长水、赵红臣、徐建超、唐建伟、陈海林、王继修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