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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轿车未得逞 案发罚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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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38:05 打印 字号: | |
偷盗别人轿车,还没有开走,便被治保员逮了个正着,自认为运气不佳的王军,被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判处有刑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濮阳县八公桥镇农民王军与同伙王书(已判刑)一向游手好闲。2004年11月4日凌晨1时,游玩到安阳市郝家店52号院外,发现停一辆普通型桑塔纳轿车。见前后无人,二人一阵窃喜。于是王军钻到车下拽断防盗器电源,并勾开门锁,由王书在车外推车,将车推离现场后,王军正在接线点火时,该村治保员赶到,二人弃车逃跑。案发后,经评估该车价值19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军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案发后,王军认罪态度较好,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