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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买卖枪支 三人依法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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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35:32 打印 字号: | |
2005年12月2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 被告人宋公然,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五星镇宋湾村5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于2005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8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占彬,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前高庙乡王楼村4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于2005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8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勇,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工人,住唐河县城关镇新安街307号。因涉嫌非法私藏枪支于2005年7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年8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0月份,被告人宋公然在青海省西宁市开餐馆期间,四名四川人以1支仿六四式手枪、10发子弹作为转让费将该餐馆转租,宋公然将枪、弹带回新野县,藏于其家中。2005年春节前,由被告人张占彬作中间人,将该枪卖给张松雪(另案处理),宋公然得赃款4300元,张占彬从中牟利1700元。2005年5月,张松雪将该枪交给被告人王勇保管,王勇先后将枪藏于自家鞋柜下面和门口下水道中,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缴。张松雪购得此枪后,发现该枪不能正常使用,即找张占彬要求解决,张占彬又找到宋公然,宋公然将此枪修好后,答应再卖给其一支带消音器的手枪。2005年3月份,被告人宋公然又到西宁市,在西宁市汽车站附近一旅馆内,从一个不认识的人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一把带消音器的仿六四式手枪、子弹10发,由张占彬作中间人,将该枪又卖给张松雪,宋公然得赃款14300元,张占彬从中牟利3700元,案发后该枪被公安机关收缴。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