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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记者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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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33:11 打印 字号: | |
一专门报道法制节目的杂志社记者,因为充当中间介绍人致使他人上当受骗,为了拾回自己的面子,帮助朋友将欠款要回来,该记者竟伙同他人对该妇女非法拘禁近120个小时,期间,该记者还指使或者亲自动手以刀划、火烤、绳勒、喝辣椒水、烟灰缸砸腿的方法对该妇女进行施虐,以逼迫该妇女还钱。2006年1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记者非法拘禁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周?F敬被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同伙也分别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现年31岁的被告人周?F敬系河南省许昌县将官池镇将官池村人。大学毕业后,周?F敬被《法制报道》杂志社聘任为该社记者。在社会交往中,周?F敬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在河南省某省直单位工作的王某夫妇,恰巧周?F敬有一朋友闫运刚(河南省禹州市某厂工人)及其亲戚需要承揽工程及调动工作,经周?F敬从中牵线介绍,闫运刚及其亲戚随后送给王某夫妇40余万元钱,让王某夫妇给自己承揽工程及给自己的亲戚跑“事”。但将钱送给王某夫妇后,周?F敬、闫运刚及其亲戚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就找王某夫妇进行索要,并追回22万元钱。但当周?F敬、闫运刚再次找王某夫妇讨要剩余的钱时,却找不到王某夫妇,甚至王某夫妇的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也全都更换。2005年9月12日中午,闫运刚在郑州街头闲逛时发现王某的女儿在郑州市某小学上学,就跟踪放学回家的王某的女儿找到了王某在河南省电力医院家属院的租房住处,随后,闫运刚又通知被告人周?F敬寻求帮忙。两人相聚后,被告人周?F敬又打电话纠集来自己女朋友的堂哥张玉顶(25岁、郑州市丽水湾休闲会所总经理)寻求支援,张玉顶又叫上丽水湾休闲会所保安员张磊(化名,17岁,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21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日前正在缓刑考验期)、保安队长赵鹏科、服务员王富民3人。几人在闫运刚的带领下找到王某的家敲开房门进入室内,将王某及其女儿郑某堵在屋内。向王某索要钱财,但未果。周?F敬心中恼怒,打了王某的耳光后,又让张磊、赵鹏科、王富民、张玉顶将王某按倒在床,用拳头向王某的腹部等处进行捶打,周?F敬仍不解气,接着又指使被告人闫运刚、张玉顶、张磊、赵鹏科、王富民对王某及其女儿进行看管。看管期间,在王某多次借款还帐未借到的情况下,被告人周?F敬又指使张磊等人实施用烟灰缸砸腿、刀划、火烤、绳勒、喝辣椒水等方法对王某进行殴打和折磨。2005年9月16日,王某利用外出找人和借钱之机到公安机关报了案,随之,被告人闫运刚、张磊、赵鹏科、王富民、张玉顶先后被抓获,王某及其女儿郑某也被解救。9月17日,周?F敬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王某双上肢、双膝部及腹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F敬、闫运刚、张玉顶、张磊、赵鹏科、王富民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F敬、闫运刚、张玉顶、张磊、赵鹏科、王富民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王某有殴打情节,故对6被告人应在上述的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F敬在案发后尚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坦白交待,是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顶、张磊、赵鹏科、王富民在此次犯罪中是受他人组织、指使下实施的,是此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磊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富民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周?F敬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闫运刚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判处张玉顶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张磊有期徒刑1年;撤销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判处被告人赵鹏科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富民有期徒刑6个月。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