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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盗窃抗拒抓捕 致人死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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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32:08 打印 字号: | |
2005年12月30日,漯河市中级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武向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2275元。 2005年1月8日夜,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农民武向前与吴清军(已另案处理)酒后携带尖刀、手电筒、纺织袋和药狗用的药丸等作案工具,到召陵区姬石乡罗庄村偷狗。该村村民万军亮等人发现追撵时,该犯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万军亮腹部猛刺一刀,致被害人因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而死亡。法院认为武向前在实施盗窃时被村民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应予严惩。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