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挪用公款搞经营 村委会主任被判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6 15:31:45 打印 字号: | |
2006年1月14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私自挪用征地款14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的被告人孙志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志锋系永城市薛湖镇某村村委会主任。2004年9月17日,被告人孙志锋利用职务之便,将其负责管理的本村征地补偿款14万元,擅自借给本村村民刘某用于建筑经营活动,刘某于2004年12月29日归还8万元,2005年6月归还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锋身为本村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