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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牟利 被判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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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29:28 打印 字号: | |
2006年1月25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烟的刘卫军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30日晚21时许,正阳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在正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公安人员配合下在正阳县慎水乡刘冢村刘冢西队被告人刘卫军(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正阳县慎水乡刘冢村刘冢西队34号,农民)家中查获刘卫军尚未销售的假冒软“春雷”卷烟20件,“金菊”卷烟82件,共计5100条,价值46800元。刘卫军当时逃跑。经河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的卷烟均属假冒卷烟。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卫军以4000多元的价格销售给正阳县个体户王某、刘某9件假冒“彩蝶”卷烟。后刘卫军将9件假冒“彩蝶”卷烟为刘某调换成13件假冒软“红金龙”和“顺河”卷烟并运至正阳县油坊店乡农校一空房内。2005年1月13日,正阳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假冒软“红金龙”卷烟300条、软“顺河”卷烟350条,共计650条,价值6060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卷烟均属假冒伪劣卷烟。2004年12月8日,被告人刘卫军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王楼新村租用一处带院的两层楼房用于窝藏并向外运输销售假烟。2005年3月28日晚19时许,刘卫军驾驶自己的豫Q72187“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到租房处搬运假烟时,被驻马店市烟草专卖局市区直属分局稽查人员当场抓获,并从现场查获假冒软“顺河”等6个品种卷烟211件零2条,共计10522条,价值221459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卷烟均属假冒伪劣卷烟。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卫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伪劣卷烟,货值金额274319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刘卫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