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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民警去敲诈 犯罪未遂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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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29:04 打印 字号: |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冒充民警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5年10月份,宁某来到位于新乡市自由路的某美容美发厅,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工作证冒充派出所民警,假借有人揭发该美容美发厅“搞色情服务,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以不将该美容美发厅负责人李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为条件,勒索李某某现金10000元。次日,宁某到该店拿钱时,被事先埋伏在该店的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19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要挟方法,敲诈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