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无事生非索钱财 敲诈勒索被判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6 15:28:02 打印 字号: | |
在迪厅跳舞,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为了出气,叫来几个帮手,将被害人挟持到车上,以赔偿损失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结果,钱还没有到手,却被公安机关抓获。2006年2月15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和拘役六个月。 2005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于喜军与“强只”及“强只”所认识的“鸡头”、陈超在某迪厅喝酒。被害人王军威因在该迪厅蹦迪时与他人碰撞引起打架。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喜军以王军威打架时跺了其两脚为由,让“强只”、“鸡头”、陈超一起将王军威拉上出租车,王军威的同乡在嘉艺茶馆当服务员的牛腾飞怕被告人于喜军伤害王军威,在经于喜军同意后,一同上了出租车。他们将王军威带到了安阳市地税局门口,于喜军提出让王军威给其5000元钱了事,王军威没钱,于喜军就强行让王军威给其家人打电话送钱。后于喜军又安排“强只”、“鸡头”与王军威的家人在“玄鸟”附近见面接钱。而被告人于喜军与陈超、王军威和牛腾飞坐上一辆出租车往安阳桥方向走,在车上于喜军得知未取到钱时,又以跺手指威胁王军威, 让王军威继续同家人联系,并将索要的现金改为3000元,约定在安阳体育馆门口交接。牛腾飞在与被告人于喜军、陈超及王军威一同往体育馆走的路上因有事返回了其工作的茶馆。凌晨4时许,被告人于喜军、陈超带王军威在体育馆与王军威的哥哥见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喜军、陈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以赔偿损失为由,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超在本案中受被告人于喜军的操纵,服从于喜军的安排,作用较小,但也起到了协助作用,应为从犯。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到钱财,属未遂。被告人于喜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在敲诈勒索中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超属从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予以从轻处罚。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于喜军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超拘役六个月。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