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香烟 依法被判刑并处罚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6 15:22: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樊聚山因销售假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02年以来,被告人樊聚山购买张松奇、李木臣(二人均另案处理)制造的假冒红旗渠、群英会、洛烟、潇洒等注册商标的香烟660件,分别销售给泌阳泰山乡、羊册镇的个体户,共计价值151800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樊聚山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且其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