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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使酿惨祸 交通肇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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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19:55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王某因图省事,在路过道落转盘时违规行驶,结果将一男孩当场轧死后逃逸。日前,被夏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5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予N03***号解放货车,沿夏邑县城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孔子像转盘处,违规直接从转盘南边逆行,向左转弯时将从此路过的王阳(男,15岁)刮倒地后,轧住头部致其左顶部颅骨损伤,脑组织外溢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驾驶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王阳系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开放性挫裂伤死亡。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已和解,被告人王某赔偿王阳丧葬费死亡补偿等一切费用计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逆行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调解,赔偿了其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罪本系过失性犯罪,被告人又系偶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