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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又“赠”手榴弹 致一死三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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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19:26 打印 字号: | |
被绑匪绑架的孩子却意外的被放回了家,但是就在孩子回家时却带回了一枚手榴弹。因为多方面的疏忽,这颗手榴弹被当成了一颗假弹。孩子在第二天玩耍时引爆了手榴弹,导致一死三伤的悲惨后果。2006年1月19日,造成这桩惨案的主犯米振祥被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夜幕里的罪恶 2000年4月,豫东平原,初春的夜晚依然有些寒冷,雾气笼罩着黄河两岸。河南省开封县袁坊乡袁坊村就是紧邻黄河故道的一个极其普通的小村庄。 适逢农历的三月三,按照老习俗正是袁坊村赶庙会唱大戏的日子,大戏连续唱了七八天。来赶会的人熙熙攘攘,热闹非凡。这月14日夜晚,村内唱起了夜戏,十里八村的老百姓都从四面八方赶来看戏。戏场内外显的格外的热闹,大人们看戏,孩子们在戏场里嬉闹玩耍。 家住该村的李小龙今年刚刚10岁,上小学二年级,父亲李建增担任本村村委会副主任,同时兼任开封县某煤炭购销公司经理,经济条件比较宽裕。李建增有三个女儿,李小龙是他惟一的儿子。 这天晚上,李小龙吃过晚饭就将碗一推向戏场跑去,连妈妈的叮嘱都没有听到。9时许,玩累的李小龙离开戏场准备回家睡觉。当行至本村一村民家房后时,两个一直紧盯着他的黑影却悄无声息地跟了上来。其中的一个蒙面人猛扑上来,将毫无戒备的李小龙眼睛捂住,另一个人则捂住孩子的嘴恶狠狠的说:“别吭声,不然老子弄死你。”说着两个人将李小龙架到旁边早已在此停候的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上,而后向村外开去。 这天晚上临近睡觉了,孩子还没有回来。李建增夫妻有点坐不住了,两个人四处寻找,在村内找了个遍,也没有发现孩子的踪影。能到哪去呢?夫妻二人担心的一宿没有合眼。 次日天不明,李建增打开院子的大门,准备去孩子姥姥家找孩子。其妻意外的发现自家大门口有一块砖下压着一张纸,拿起纸一看,夫妻两个顿时感到心惊肉跳,纸上写着:“李小龙在我们手里,速速准备20万元钱,不许报警,否则连你的三个女儿都会没命。送钱的时间和地点,到时候再通知你。…”得知孩子遭到绑架后,李建增焦急的喊来全家老小,孩子的爷爷、奶奶、叔叔、姑姑等也很快赶了过来。经过商量,李家还是决定向警方报案。 因为这是开封县公安机关所受理的第一起绑架案件,局领导对此案高度关注,当即成立了“2000·4·14”绑架案专案侦破指挥部,抽调精兵强将摸排线索 。 硝烟中的惨案 就在李家人提心吊胆、公安机关紧张破案时,事情却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当天晚上10点多,就在孩子失踪一天一夜之后,李建增的四弟李建海经过村南头时,借着过路的汽车灯光看到一个小孩向这边走来,他觉得像是侄子李小龙,就问了一句:“是小龙吗?”但是孩子没有吭声,便又问了一句。孩子小声说:“是。”李建海忙迎上前去一看,果真是小龙,不由得喜出望外,到跟前一看,却发现小龙双手拿着一封信,信上压着一枚手榴弹。小龙告诉叔叔,绑架他的人说让他把手榴弹和信带回家,路上不准回头,一回头手榴弹就会爆炸。 回到家后,一家人的心也放到了肚里。在孩子口中,李家人了解到了事情经过。事情发生当晚,李小龙被绑架后带到一个空院子,又被捆住手脚塞进一个大木箱,然后绑匪把一枚手榴弹放了进去。同时绑匪告诉他不要乱动,一动手榴弹就会爆炸,然后这个人出去给他买回一袋方便面和一瓶汽水。次日,蒙面绑匪用布蒙住他的脸,用机动三轮车把他拉到村南地,把他脸上蒙的布解开后放他下车,随后递给他一封信和一枚手榴弹,让他一直往北跑,把东西捎回家。孩子拿回的敲诈信中说:“李建增,现在我把你儿子送回去,你必须按我说的办,明天晚上9时之前你把20万元准时送到村南苹果园栅栏门里侧。如果你报警,10天之内我会杀掉你全家。今天我先让你儿子给你带回去一枚手榴弹,如果不送钱,这就是你家以后的下场,送钱时把手榴弹给我一起送来,否则后果自负。” 孩子平安归来后,亲戚朋友们也都赶来看望。贪玩的孩子顺手从柜子里拿出那枚手榴弹对姑姑李建玲说:“姑姑,绑匪还让我带回来一枚手榴弹,这是假的。”说话间,小龙就拿着手榴弹坐在床上玩了起来。正玩着,李建增突然发现手榴弹冒烟了。“不好!要爆炸。”说着李建增急忙跑过去,想拿起手榴弹往外扔,然而手榴弹刚拿到手便爆炸了。孩子被当场炸死,李建增右手被炸飞,李建玲和孩子的爷爷李红印也分别被炸成重伤和轻伤。经法医鉴定,李小龙系被爆炸物碎片击中心、肝、肺致休克性伴急性失血而死;李建增伤属重伤;李建玲属重伤;孩子的三爷爷属轻伤。 天涯边的追捕 惨案发生后,公安人员根据孩子提供的线索紧急排查,终于于当日下午3时许在袁坊村陆某家发现了关押李小龙的屋子。根据种种迹象判断,陆振生、曹松 、米振祥三人被锁定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在警方将要对三人采取措施时,他们却突然消失了。 2000年4月,潜逃至北京某饭店的曹松被守候在此的民警抓获。6月,躲藏在南京姑姑家的陆振生也被南京警方抓获。随后,陆、曹二人交代了与米振祥合伙绑架的事实。 案件成功告破,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陆振生、曹松分别如实供述了其伙同时任袁坊乡武装部副部长的米振祥绑架李小龙的犯罪经过:米振祥因为做生意赔了钱,便想通过歪门邪道发家致富。经过一番了解,他认为本村的李建增做了多年生意,一定很有钱,就纠集本村村民陆振生、曹松预谋绑他的孩子李小龙,意欲敲诈李家20万元。米振祥执笔写好敲诈信后,交给陆振生和曹松。而后他又将1998年在乡武装部工作期间偷拿的两颗军用手榴弹交给他们,由两人随身携带并多次到李建增家附近和李小龙所在的学校附近踩点。2000年4月14日晚9时许,陆振生、曹松伺机将李小龙绑架至本村村民陆海家的空房内,陆振生留下看守李小龙,曹松敲诈信塞到李家大门口。当米振祥得知李家报警后,经与陆、曹商量,决定于次日晚由陆、曹将李小龙放回,并让其带回去一封由米振祥写的敲诈信和一枚手榴弹,继续威胁李建增并强索钱财。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李小龙在家中玩耍,手榴弹意外引起爆炸,造成了一死三伤的惨案 。 案件告破后,主犯米振祥却隐姓埋名远逃他乡,警方久抓未获,时间一过就是5年。2005年6月27日,广西南宁警方在清查暂住人口时,发现一自称马宏吉的男子所持身份证为假身份证,身份证上显示其为洛阳市涧西区人。洛阳警方接到广西警方的协查电话后,经查没有叫马宏吉这个人,但2000年有一姓马的上网追逃杀人嫌犯一直未落网,就怀疑此马宏吉系在逃的杀人嫌犯,于是洛阳警方派人前往广西核实情况。 洛阳刑警赶到广西时,经审讯确认操豫东口音的马宏吉正是开封县袁坊乡袁坊村负案在逃的米振祥。 原来米振祥从老家逃跑后,伪装身份到南宁,在一林场给人打工种地。后他又跑到广西东兴市打工,在这里结识了一名越南籍华裔女子,二人同居并开了一家米粉店。在一次无意中他向该女子透露了“自己身上有大事”,吓得这名女子很快与他分了手。无奈,米振祥又重返林场打工,并又结识了一名女临时工。正在他准备长期在此潜伏时,被盘查的民警抓获。 至此,震惊开封市的“2000·4·14”爆炸、绑架人质案的3名歹徒全部落网。米振祥也对其伙同陆振生、曹松绑架李小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阳光下的审判 2006年1月10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了米振祥伙同他人合谋制造的“2000·4·14”爆炸、绑架人质一案,而此前的2001年1月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认定陆振生(已执行死刑)、曹松(不满18周岁)犯绑架罪,分别判处他们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他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建增、徐梅荣(李小龙之母)、李建玲、李红印等人经济损失28803元。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当庭就米振祥是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在绑架犯罪中属于组织策划的主犯还是从犯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在法庭上就受害人的损失向被告人米振祥提出了13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并坚决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 经公开开庭审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米振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且造成1死3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米振祥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绑架儿童,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其辩称未参与绑架犯罪的预谋,手榴弹也不是为犯罪准备的,书写敲诈信是受陆振生胁迫的辩护理由,法庭没有认可。其同案犯陆振生和曹松的证言可以证实,其三人在犯罪中共同预谋,米振祥在犯罪过程中分工书写敲诈信,准备犯罪工具,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应为本案的主犯。依照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米振祥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令米振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建增夫妇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共计8.8万余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施暴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米振祥等人绑架敲诈一案也再次向世人敲响警钟,挣钱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否则就会走上人生末路。(文中李小龙系化名) 法律连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就是说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这种行为就是绑架罪。因为这种行为它不仅侵害到被绑架者的财产和其他公共利益,它更严重地侵害到人们的人身包括人质的人身安全,人身的自由、生命的安全,被勒索人的其他公民的身心的健康和财产安全,所以说是一种重罪,我们国家对这样的一种重罪规定的法定量刑是比较重的,一般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还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故意地杀死被绑架者,或者导致被绑架者死亡的,要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的,即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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