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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刀致人伤 故意伤害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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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6 15: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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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酒后因琐事而用菜刀将他人砍成重伤的被告人张小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小军系住永城市西城区东大营村农民。2005年11月11日夜,被告张小军等人酒后与被害人谭伟亚等人,在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西路,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起双方互殴,后被告人张小军又纠集多人,持械追撵被害人谭伟亚至解放路“巴黎春天”摄影楼附近时,将谭伟亚击倒,张小军遂手持菜刀将谭伟亚枕顶部和左侧胸背部砍伤。致其血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和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谭伟亚之损伤属重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小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张小军系初次犯罪,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又能赔偿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