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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敲诈钱财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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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17:36 打印 字号: |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农民张建国、张建星(均系化名)等人,本欲借助制造交通事故讹诈他人钱财,却因此触犯了刑律,2006年元月1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建国、张建星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4年2月间,张建国、张建星伙同李某某等人(已判刑)预谋趁天黑不被人注意时,驾驶事先购买的车辆故意撞击外地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后借机敲诈司机。同年2月22日凌晨,张建国、张建星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李某等人驾驶着一辆捷达轿车,来到郑州市西岗刘村附近,见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司机韩某驾驶一辆福田轻卡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当经过西岗刘村弯道时,张建国、张建星驾驶桑塔纳轿车在福田轻卡货车前故意慢行,逼迫司机韩某从对面行车道超车,李某等人则驾驶捷达轿车由东向西加速行驶,故意撞击福田轻卡货车后轮,制造交通事故。之后,张建国、张建星等人称韩某撞坏了捷达轿车并慌称将张建国头部撞伤,借机对韩某进行辱骂、殴打,先迫使韩某交出现金300元,后又逼迫韩某让其家人送9000元汽车修理费。当日上午,韩某借机逃跑并报警,公安机关随将李某等人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国、张建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