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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擅离职守致人亡 村医被判刑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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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15:51 打印 字号: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骆坡村卫生所医生李秀明行医数年,却因“疏忽大意”致使病人死亡,自己也因医疗事故罪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两年,并附带民事赔偿66417元。 2004年8月27日中午,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骆坡村村民赵品轻因病到同村李秀明所在的村卫生所治疗,李秀明用双黄连、地塞米松等药为其输液。输液过程中,李秀明擅离职守出外理发,留下其子李三勇“照看”。不久,赵品轻输液中出现过敏反应,李三勇遂为其注射樟脑针进行抢救。当日下午5时许,赵品轻死亡。9月2日,漯河市病理检验研究中心通过尸检认定:赵品轻符合双黄连过敏致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9月29日,漯河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主治医生李秀明擅离职守,李三勇无《行医注册证》执照,抢救措施不力,应负主要责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秀明在医疗过程中擅离职守致人死亡,该行为经鉴定为医疗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鉴定费、运尸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78486元。一审宣判后,李秀明认为“民事赔偿应依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被害人家属则提出“应赔偿精神损失费”,两方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 漯河中院审理后支持了李秀明的上诉请求,但以“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由,而驳回了被害人家属的上诉请求。据此,维持一审判决中对李秀明的定罪、量刑,改判李秀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6417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