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所有栏目
法院概况 [管]
|--法院简介
|--院长致辞
|--机构职能
|--荣誉展台
|--审判委员会组成
|--法官名册
|--工作职责
|--工作流程
|--法院领导
新闻中心 [管]
|--图片新闻
|--法院动态
|--媒体报道
|--案件快报
|--执行动态
|--报告与统计
诉讼服务 [管]
|--开庭公告
|--交通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文本
|--风险告知
|--办事流程
执行公开 [管]
|--执行快讯
|--执行法律法规
|--执行曝光台
审务公开 [管]
|--法院工作报告
|--通知公告
|--规章制度
法院文化 [管]
|--法官风采
|--摄影书画
|--廉政建设
|--文体生活
专题报道
司法研讨 [管]
|--调研园地
|--审判研讨
|--案例指导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执行公开
审务公开
裁判文书
庭审公开
法院文化
专题报道
司法研讨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同学相邀校园打架 致他人死亡领刑罚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6 15:06:5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4月20日,因家庭溺爱、学校疏于管理、本人自我约束能力差,为一时的哥们义气而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被告人陈建军,以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其父母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284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建军应同学之邀到一初级中学男厕所内打架,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吴可可用自带匕首将被告人陈建军的背部扎伤后,陈建军夺过匕首分别往被害人吴可可背部和右大腿处各扎一刀,造成吴可可右股动、静脉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吴可可的法定代理人吴振龙与所在学校达成协议,学校自愿赔偿36000元;但被告人陈建军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拒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建军的父母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共计8605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军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建军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投案自首、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陈建军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