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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巧言行骗 敲诈勒索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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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06: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雅明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3日受害人冯女士在家中上网时认识了网友张雅明。从2005年7月至9月底,被告人张雅明利用在互联网上先后六次以办理广告公司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自己有病、贷款行贿被抓等种种原因,骗取受害人冯女士30000元; 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张雅明再次向冯女士索要现金2000元时。已有察觉的冯女士不给,被告人张雅明给冯女士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索要,并以要宣扬冯女士个人隐私要挟。后冯女士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雅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冯女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冯女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雅明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雅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