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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之间大动干戈 致人重伤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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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6 15:05:18 打印 字号: | |
2006年3月21日,原郾城县第一高级中学学生王×因故意伤害同学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2001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因事被杨××叫到原郾城县第一高级中学一年级(7)班、(8)班男生混合寝室内,二人争吵后发生打斗,杨××先用棍打王×,王×持刀将杨××的左腹部扎伤,致十二指肠破裂、穿孔,经法医鉴定,杨××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