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斩断抢劫的黑手 出租司机笑开颜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6 15:04:02 打印 字号: | |
2月10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收购赃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岳明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强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7月22日,上述三被告的同伙张宝安(另案处理)在濮阳给被告王伟、岳明远打电话,称让其二人帮忙在台前教训一个人,王伟、岳明远与另外两个男青年先期到台前,当日下午二时许,张宝安在濮阳联华租了车主王某的马自达出租车,将王某骗到台前县清水河乡北葛村前的黄河大堤上,让先期到达的两名男青年上了出租车。随后,三人将王某骗到清水河潘集村村后,对司机王某进行殴打、控制并劫取被害人王某的马自达牌轿车。后另一同伙岳元军(批捕在逃)驾驶摩托车驮着岳明远和王伟与张宝安等人汇合。然后,张宝安等人把司机王某用砖砸昏,将手脚绑上后抛到一麦秸场内,由岳元军和两外两名男子看守,王某醒来挣脱后逃走。张宝安以10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张强介绍的郭某。赃款由张宝安、岳明远、王伟、岳元军等人伙分。经鉴定,该马自达轿车价值98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伟、岳明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达98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宝安等人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王伟、岳明远在不远处守望,已经意识到张宝安并非让其帮助打架,而是帮助抢劫他人车辆,二被告仍然积极配合,协助张宝安实施了抢劫,但二人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张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鉴于张强家人能够积极配合追回赃物并积极交纳罚金,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