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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受贿63万余元 南阳一中学校长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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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6 15: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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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阳市二中校长李卓民(副处级)6年多时间受贿26次,受贿金额高达63.6万元而被南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阳市中院将于近日审理此案。 南阳市检察院公诉书指控:1999年12月到2005年12月,南阳市某建筑公司董事长康某、项目经理王某为在南阳市二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分8次送给李卓民38万元,李卓民将工程承揽给该建筑公司。 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南阳市某装饰公司经理赵某为能继续承揽工程和催要工程款,5次到李卓民的办公室和家中给他送现金11万元。 2003年10月到2006年初,南阳市某公司总经理张某、项目经理王某、赵某,为承揽南阳市二中科技实验楼水电、铝合金工程及催要工程款,8次到李卓民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7.7万元,李卓民均据为己有。 2004年至2005年,南阳市某中学教师党某,为感谢李卓民同意南阳市二中使用其提供的教辅材料,分3次到李卓民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6万元,李卓民将其据为己有。 案发后,李卓民退出现金47.2万元,存折三张15万元。 南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卓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校长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6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