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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最后一天 重新犯罪再度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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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5 17: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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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刘拴在刑满释放后第五个年头的最后一天因抢夺构成累犯,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现年40岁的刘拴,2000年5月因犯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2月5日刑满释放。在家苦守了几年的他不甘寂寞,2006 年2月4日,刘拴驾驶摩托车窜到原阳县南干道石油公司门口,对正在行走的毛芳的挎包抢走,包内有1600元和TCL手机一部,手机价值3000元。 原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刘拴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