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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征得同意 东窗事发照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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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5 17: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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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张某用自己的花言巧语征得本村妇女梁某的同意后,将其从云南带到镇平另找对象“结婚”。但法院却以张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某本系云南省施甸县人,2000年10月的一天,张某在本村遇到了宝山市妇女梁某,便顿生邪念,对梁某夸其娘家河南经济发达、生活水平高等好处,提出要梁某随其一起到河南,给其找个好“婆家”,过上幸福生活。经不住张某诱惑,梁某点头表示同意,便随丁某来到河南省镇平县。岂料到达镇平后,张某却未经梁某同意,便将其“嫁”给某村一个比梁某大17岁的单身汉杨某,并按事先约定收取杨某现金2000元。事发后公安机关以张某犯拐卖妇女罪将其依法逮捕。张某不服,说自己是征得梁某同意后,才将其带到镇平另嫁他人,并不属于拐卖妇女。但是梁某随张某到镇平是为了寻找合适的对象以建立幸福的家庭,而到达镇平后,张某却将其“嫁”给与自己事先有约并比她大17岁的单身汉,而自己则从中获利。整个过程梁某一直处于受欺骗、蒙蔽的状态,符合刑法第240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的特征,因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