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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宅地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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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5 17:08: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内乡法院判决一起邻居之间为宅地撕打导致一人死亡引起的民事赔偿官司。事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鸣冤叫屈,几番申诉,两被告接连被刑事拘留,正所谓:一起邻里纠纷,两个家庭“悲剧”。 七旬老翁喋血群殴现场 年愈七旬的刘民家住内乡县刘庄乡下河村山南组,刘家人多房少,经多次申请,组、村、乡为其规划一处宅地。由于该份地有一部分系王山家的祖业地,王家一直反对刘家在此建房。2001年5月18日,乡房管所工作人员、林建房专干和组长为刘民丈量宅地时,王山进行阻拦,并谩骂组长,刘民见状当即上前谩骂王山,二人开始撕打。此后,刘民妻子、儿女、及王山家族多人相继赶到现场,纷纷参与撕打,双方使用了砖块、木棍等物,导致多人受伤,并造成刘民前额部出血。撕打过程中,刘民突然倒地,当场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死亡原因为情绪激动引起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发病所致的心力衰竭而死亡。 死者亲属刑事申诉屡遭驳回 2001年5月2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对王山及其弟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王山兄弟遂获释放。刘民亲属不服该决定,并提出申诉。为此,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3日再次拘留王山兄弟。内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王山及其弟过失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而决定对王山兄弟不起诉。刘民亲属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后,于2002年元月10日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王山及其弟过失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维持内乡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2003年10月20日,刘民亲属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复查决定符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规定》第30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索赔款民事诉讼胜诉 看到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已不可能,刘民亲属转而进行民事诉讼。2004年4月1日,刘民的妻子和儿女共计九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王山及其家族共计7人赔偿丧葬费、精神慰抚金、死亡赔偿金合计98000元。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刘民是在双方争斗和撕打过程中致伤,他的死亡与双方的撕打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慰抚金的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受害人刘民谩骂王山是引起双方争吵、撕打的诱发原因之一,对由该原因诱发其死亡的结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以60%为宜。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000元。 〔说法〕 本案九原告请求七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理由在于: 首先,针对刘民的死亡,七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的危险行为,且该行为已经造成损害后果,但又不能准确判定谁为真正的加害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有:1、危险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即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2、行为性质具有危险性,即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3、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着某种可能的因果关系。4、加害人是不确定的,即损害结果的发生难以确定实际的加害人。本案中,七被告均参与撕打,这是造成刘民情绪激动的诱因之一,有引起刘民原有严重疾病加重的危险,且最终导致了刘民因两种严重疾病的同时加重导致心力衰竭及死亡的后果,而这一后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无法确定。由此说明,刘民的死亡与七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七被告的行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特征,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其次,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行为主体共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 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说,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当受人到侵害时,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七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刘民的死亡与其行为无关,因对所造成的损害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起因宅基地引起撕打,造成一人死亡引起的悲剧性事件随着民事判决的宣判而告终结,但它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思考。如何处理邻里关系,如何防止此类家族式群集流血冲突不再发生是人们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穿越千百年的时空隧道可以看到,在我国的家政古训中,有很多是关于邻里间相互谦让、和睦相处方面的。如“亲仁善邻、国之宝地”,“融融庭院、亲善芳邻”等等。《南史·吕僧珍传》载:宋季雅买了新宅,僧珍问宅价,答曰“一千一百万”。僧珍怪其贵。季雅曰:“一百万买宅,千万买邻。”这就是著名的“千金买屋,万金买邻”一说。另据记载,清代张英在京城做礼部尚书,他的老家在乡里。有一天,他接到家人来信,打开一看,原来是家人与邻居为争三尺墙界发生激烈争斗,让他回家依仗自己的权势迫使邻居退让。张英看后,坦然一笑,提笔回书一封:“千里修书为一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早已不见秦始皇。”家人收到来信后全都目瞪口呆,进而被张英的大度所感染,立即向邻居让出了三尺宅基地。对方看到张英家人退让三尺,心灵受到震动,也立即慷慨让出了三尺。这就是留下千古美谈的“六尺巷”。从古人的这些言行中,我们应当大受启示、学习借鉴,这样可以避免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悲剧。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