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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员挪用公款 触刑法被判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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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05 17: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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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内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责令退赔所挪用的公款人民币33000元。 1998年12月至2002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任内乡县农行某营业所代办员期间,将吸收的储户的存款不入帐,将公款挪借给李某10000元,借给周某5000元,借给袁某16000元,借给黄某4000元,部分公款用于其个人生活支出。王某得知自己所在的营业所要撤销,因害怕自己的帐面亏空被发觉,于2002年3月10日吸收储户周某的两笔存款共计35710元没有入帐,用于弥补自己帐面上挪用公款的亏空。2004年5月8日,被告人向周某支付部分本息,尚欠本金3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任内乡县农业银行某营业所代办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从案发至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