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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出气致人伤 锒铛获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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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5 17:07:16 打印 字号: | |
易某为帮朋友张某出气,便同张某一起将韩某打成重伤。7月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易某是重庆市巫溪县龙洞村人。2004年11月25日下午,韩某等四人在灵宝市阳平镇帝王路“经典捶吧”理发店理发时,与易某的朋友张某(已死亡)发生口角。张某便到阳平街上找到易某帮其出气,与此同时,张某又从商店买了两根羊镐把(木质),张某与易某各持一根羊镐把进入“经典捶吧”理发店,易某进店后先持羊镐把殴打韩某的朋友刘某,刘某持凳子阻挡后跑出理发店,这时张某已把韩某打倒在地,易某上前与张某一起朝倒在地上的韩某的头上、身上猛烈击打,将韩某打伤后二人逃跑。经三门峡桃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韩某右侧肢体瘫痪,下肢肌力3级,上肢无明显自主活动,肌力1级,伤残程度评定为三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伙同朋友殴打他人,手段特别残忍且造成了他人严重残疾,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