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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起歹心 非法侵占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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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5 17:06:21 打印 字号: | |
丁某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竟将租赁来的车辆擅自出售,并将所得车款据为己有。7月7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丁某是河南省鹿邑县高集乡丁庄村人。2004年7月25日,丁某与孙某签定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丁某租用孙某价值100万元的康明斯无牌自卸车4辆,期限为一年,从2004年8月5日起至2005年8月4日止,租赁费每车每月2万元,合同期内,车辆的保养与维修费用由丁某承担,车辆大修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由孙某承担70%,丁某承担3 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其中有一辆车不能使用,孙某与丁某协商按3辆车每月租金6万元交租赁费,丁某共付给孙某租金7.8万元。2004年9月,孙某委托肖某到灵宝监督管理4辆车的运行情况。10月初,丁某到北京五棵松饭店找到孙某,提出所租车辆经常出故障,建议孙某将4辆车卖掉换2辆新车,孙某表示同意,但提出每台车必须卖到10万元。丁某回到灵宝后,给孙某打电话问孙某是否同意每辆车卖45000元,孙某不同意按此价格买车。10月中旬,因肖某不能按时从丁某处收取租赁费等原因,孙某将肖某解雇。丁某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 一份孙某于2004年11月5日以32万元价格将其中3辆车卖给自己的假“车辆买卖协议”对外谎称4辆车已属于其本人所有,之后丁某先后将四辆车分别以7.2万元、6.7万元、4.5万元、9.58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李某、严某和赵某,得款22.588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