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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情人未相聚 少女持刀怒伤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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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5 17:05:31 打印 字号: | |
7月1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获嘉县公开审理了赵玉荷故意杀人案,19岁少女因“情人节”未能和自己的情人相聚而持刀伤害了和自己“好”了3年多的情人李某,致使李某大出血,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赵玉荷是焦作市人,2003年初中没有毕业就走上了社会干起了某品牌的白酒推销业务,一次,在一家酒店推销白酒时认识了一个40多岁做煤炭生意的李老板。李某家有妻子儿女,但对赵玉荷却情有独钟,不但在销酒业务上给予她极大的帮助,还花了3000多元钱让赵玉荷在电脑学校学习电脑技术。李某想尽一切办法占有了年仅16岁的赵玉荷,为了讨玉荷欢心,他不惜重金带着她到“新、马、泰”出国旅游,并提出和自己的老婆离婚,和赵玉荷过一辈子。在李某的花言巧语下,赵玉河与李某长期同居着。 2006年2月14日是“情人节”,李某因业务关系没有和赵玉荷在一起。赵玉荷因怀疑李某与其他女人有来往,就在第二天中午12时多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单刃水果刀,来到新乡市获嘉县友谊大道老山东牛杂饭店,找到了正在吃饭的李某,两人一同坐到停在饭店门口的李某的广州本田轿车内。随后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赵玉荷遂抽出藏在右袖筒里的水果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刺一刀。随后,赵玉荷在他人帮助下将左胸部受伤的李某送到获嘉县中医院,当天下午13时许,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肺脏、心包、左主支气管,致大出血,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赵玉荷在法庭上留着眼泪叙述了事情的经过,认为自己是想自杀而拿刀吓唬李某的,他们是在互相争夺刀时误伤李某的。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玉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