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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扣机围攻执法人员 抗拒执行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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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5 17:05:04 打印 字号: | |
7月12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程国昌、程中太、程国安煽动不明真像群众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手持铁锨、木棒谩骂殴打法院干警,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罪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各2年。

程国昌、程中太、程国安三人都是内乡县灌涨镇郭营村村民。今年2月17日, 内乡县人民法院受理该县城关镇居民时聚才诉程国昌等人扣留其挖掘机侵权一案,原告时聚才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挖掘机”,并提供了担保。法院现场勘验后认为,“挖掘机属大型生产工具,为避免损失,维护正常生产需要”,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下达了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裁定“程国昌等人将挖掘机放行,不得阻拦”。裁定书同时告知程国昌等人,若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程国昌等人于2月24日接到法院裁定书后,拒不放行挖掘机。2月28日,内乡县人民法院10余名执行人员前往执行,虽经反复向群众讲解法律,但程国昌等人不但不听,反而煽动百余名群众围攻法院干警,堵截法院警车达8小时不让干警离开。闻讯赶到现场的50余名干警前往解围时,程中太等人却持铁掀、钢叉、木棍等,继续哄骗群众殴打、谩骂法院干警。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法院在对程国昌司法拘留后,又对带头煽骗群众的程中太等人司法拘留,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提起公诉。

内乡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程国昌、程中太、程国安目无国法,煽骗群众暴力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为打击犯罪,教育公民,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