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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刺激抢劫银行 逞英雄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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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5 17:04:40 打印 字号: | |
2006年6月14日,禹王台去法院以抢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王海林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3月18日,被告人岳母生病,其妻找其要钱,因家中无钱,被告人与妻子发生争执。为与家人赌气,发泄情绪,独自喝了不少白酒,醉意朦胧之际,被告人作出一个荒唐的决定:妻子每次都小瞧自己,这次逞英雄挣点大钱让她看看。下午两点多钟,被告人手持一把菜刀来到位于本市铁北街的一家银行营业所,持刀对着前来办理存款业务的储户王某和办理查询业务的储户张某进行威胁,并让二人拿钱,王某遂将钱交到柜台窗口内,张某声称钱还未取出来,银行工作人员报警,被告人遂持刀坐在银行营业厅的椅子上,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