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因耕地边界有争议 持刀伤人被判八年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5 17:00:26 打印 字号: | |
2006年6月20日,宁陵县法院对被告人刘世光持刀伤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世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刘世光,男,现年59岁,河南省宁陵县逻岗镇刘赵庄村人。刘世光与刘超亮家农耕地相邻,两家对耕地边界有争议。2006年1月10日9时许,两家因耕地边界发生口角争执,刘世光性急,便掏出一把尖刀将刘超亮扎伤。经司法鉴定,刘超亮胸腹部损伤,出血性休克,左肺、膈肌、十二指肠水平部挫裂伤,损伤程度属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世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决刘世光赔偿刘超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22259.3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