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侵吞公款三十余万 小村庄揪出大蛀虫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2-05 16:55:00 打印 字号: | |
村委会干部侵吞、挪用、贪污集体款项在近几年比较常见。这类人群虽然官职较小,如果放松对他们的管理和监督,后果不堪设想。8月9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对1宗特大贪污罪的1名罪犯进行宣判,被告人岳宗久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岳宗久2000年10月初开始任西官路村党支部委员兼现金出纳。2002年4月台前县委、教育委员会等单位为建设决定征用孙口乡西官路村集体用地,根据征用土地数目及地面附属物将征用补偿款拨付给西官路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向被征用土地群众发放。被告人岳宗久负责发放第四、第五小组群众的征地款。他利用职务之便,将109.19余万元征地款及补偿款发放给群众73.3万元,剩余35.89余万元被其占有并挥霍完毕,至今赃款未追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宗久身为村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肆意侵吞本村群众征用土地补偿款,属数额特别巨大,并挥霍一空,使这笔款不能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损害了县委、县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重大损失,应予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第383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