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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卖一傻女 依法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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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5 16:47:36 打印 字号: | |
方城县有四农民合伙将一外地呆傻女青年,以14000元卖给一弱智男青年,9月13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各判处被告人王东、王卫、张振、王学有期徒刑五年,各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王东、王卫、张振、王学均为方城县四里店乡人。

2005年农历4月份,刘华(另案处理)在湖北省京山县罗店乡打工时,趁该乡呆傻女青年王丽(化名)家人不注意,将王丽带至方城县四里店乡某村其家中。2005年农历5月份,刘华将王丽以6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王东。由于王丽智力低下,不能正常生活,王东让被告人王卫以8000元的价格卖掉。王卫通过被告人张振、王学介绍,三人商量后以14000元的价格将王丽卖给方城县清河乡某村一弱智男青年。被告人王东、王卫、张振、王学分别分得赃款8000元、2800元、1900元、1300元。王丽经河南省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卫能力丧失。2005年11月2日王丽被解救回家。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东、王卫、张振、王学以出卖为目的,将买来的被拐妇女再出卖给他人,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